西湖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范娱乐市场,保障市民文化生活西湖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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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导读:

  1. 第一条 总则
  2. 第二章 管理范围
  3. 第三章 经营规范
  4. 第四章 卫生与安全
  5. 第五章 安全设施
  6. 第六章 经营行为规范
  7. 第七章 监督执行
  8. 第八章 法律责任
  9. 第九章 附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娱乐场所作为市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随着娱乐场所的增多,市场秩序逐渐趋乱,部分场所存在经营不规范、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市民的文化生活体验,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文化生活安全,西湖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条例,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提供游戏、娱乐、表演、健身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网吧、游戏厅、酒吧、茶馆、酒吧、KTV娱乐场所、健身房、健身会所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湖区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娱乐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已有的娱乐场所用途,娱乐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城市道路、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布局要求;

(三)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符合文化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位于居民区、商业区、旅游区等人员密集区域,不得位于学校、医院、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背街小巷等人员密集区域。

第六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居民区、商业区、旅游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其他娱乐场所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面积;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娱乐设备和设施;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条件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场所名称、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四章 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娱乐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备等。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娱乐设备,包括音响设备、灯光设备、舞台设备等。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娱乐活动,包括歌舞娱乐、游戏娱乐、表演艺术等。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应急照明、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逃生设备等。

第五章 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等。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娱乐设备,包括音响设备、灯光设备、舞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娱乐活动,包括歌舞娱乐、游戏娱乐、表演艺术等。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应急照明、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逃生设备等。

第六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接受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接受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接受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接受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接受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可以并处扣押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可以并处扣押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可以并处扣押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可以并处扣押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可以并处扣押违法所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西湖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监督与投诉方式:请通过西湖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或电话进行监督与投诉。

为了保障市民的文化生活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事业的健康发展,西湖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娱乐市场秩序,提升市民的文化生活体验,市民在享受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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